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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04 19:47:17 人气:133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名牌商品越来越热衷,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不法份子冒着风险销售假冒的名牌产品,导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这也引来了很多的问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犯罪份子的涉案金额是按照销售金额计算还是按照违法所得数额来计算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及手续量刑的问题,因此,厘清这个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按照销售金额来定义涉案金额,但是,这种作法与法律的规定有冲突之嫌。

首先,按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这里的入罪标准的确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相应的2010年5月7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同样是以销售金额作为追诉标准。

但上述规定已被2022年4月6日发布,2022年5月15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所废止。且更为重要的是删除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这是因为2020年10月26日发布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其次,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较大、巨大的数额标准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理解和认定,尚无明确解释。但《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对此刊载有相应文章具有权威性,应当予以重要参考。文章要意有三,一是违法所得是指除去必要成本后的获利数额。二是数额较大标准参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标准5万元。三是其他严重情节参考因素为销售金额、销售侵权商品持续时间、数量、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较大的损失等等。具体到个案中,假如犯罪嫌疑人仅获利1万元,则未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万元的入罪标准。

因此,我国法律实际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涉案金额的认定实际上是有一个巨大的变化的,即从销售金额变为了非法所得额,而非法所得额又是指收入减去必要成本后的获利数额。这实质上是减小了对该类犯罪的涉案金额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这种变化是贯彻罪责行相适应的表现。因为,该类犯罪是涉知识产权类案件,其损害的法益是被害方的知识产权权利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秩序,其损害的直接法益并不是被害方的金钱权益,所以,一味提高涉案金额与所损害的法益之间没有必要性。另外,该类的犯罪的犯罪份子为了实施犯罪,往往要自己出钱购买相应的产品和产品注册商标,然后在再进行销售,有时销售金额较大而实际获利金额并不大。以笔者所做的一个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销售金额高达100万元,而实际获利金额仅有10万元,若以销售金额定罪的话则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而已获利金额定罪的话则只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量刑天壤之别。而实际上销售金额了面有90万元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花费,若将这90万元也作为定罪金额的话对其是极大的不公平的,就违反了罪责刑形式应的原则。因此,笔者赞同法律的这种变化。

另外,具体个案中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规模大小、仅仅自己参与、销售金额的大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大小等情节,均是该类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变该类犯罪的金额认定方式,对于获利金额未达到5万元的或虽然达刚刚达到了5万元但具有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规模小、仅仅自己参与、销售金额的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小等情节,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已经立案的应当依法立即作出撤案的决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三日以内告知嫌疑人、辩护人。对没有立案的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